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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2月21日,國務院法制辦在其官網上公佈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(修訂草案)》(下稱《草案》),公開征求意見。《草案》的亮點頗多,但最引起關註的還是:未經當事人同意,不得向其手機或個人電郵發廣巴里島告。
  中國目前手機用戶數超過10億,電子郵件用戶也數以億計,如此龐大的市場、複雜多元的廣告發佈主體,又是較難威剛隨身碟取證的電子廣告,監管難度不言而喻。公眾在點贊之餘,不免擔憂:法律能否得到落實,權利會不會走空?
  其實,國務院法制搜尋行銷辦公佈的《草案》,跟輿論中的“未經同意不得發廣告短信”有一定的差別——《草案》第四十五條規定: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,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,不得向其固定電話、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。換言之,這等於是把禁發廣告的紅線,從“事先徵得同意”退至“當事人沒有明示拒絕”。
  對於違法責任,《草案》規定: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,向個人固定電話、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的,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電信管結婚理的規定查處。
  如此一來,就把處罰電子垃圾廣告的責任交給了電信行業管理部門,而且處罰的依據也不是《廣告法》本身,而是要借電信行業的規定來“借法執法”。這可能將公民不受電子廣告騷擾的權利打了支票借款折扣,將涉及億萬公民切身利益的《廣告法》執法,退回到了電信的行業管理。
  因此,《廣告法》有必要賦權受垃圾郵件、手機廣告騷擾的公民,直接起訴廣告發佈者、廣告主;鑒於公民受廣告騷擾的“損失”較難舉證,《廣告法》有必要直接規定一個賠償“起步價”,或者引入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懲罰性賠償機制,讓違法者感受到群體訴訟的壓力,不敢以身試法。
  據《新京報》社論  (原標題:《廣告法》“借法執法”難禁垃圾廣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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